
各学院: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修订)》(杭师大办〔2026〕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科发展、导师队伍建设及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现同步启动我校博士授权点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2027年度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申报对象
1. 已有博导资格,满足招生资格业绩要求的导师
2. 没有博导资格,满足招生资格业绩要求的导师
没有博导资格,不满足招生资格业绩要求,但满足任职资格要求的导师任职资格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二、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应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含校特聘教授或研究员);专业型博士生导师应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其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含校特聘教授或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教师如有正在主持的国家级面上基金或到校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或其他同等级别及以上科研项目,也可申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原则上从2027年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博士生的时间要求,暂不退休、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人事部门文件及聘用合同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延聘决议执行。
3.应有指导硕士生的经历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或曾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且近5年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无指导学生学位论文“存在问题”的记录。
4.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每年能保证不少于半年时间在校内指导博士生。
5.近3年内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有稳定的研究课题和较为充足的经费以保障研究生培养,具体详见附表《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业绩要求》。
6.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除应具有深厚的学科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本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并与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密切合作。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所申报的学科专业须与现从事的科学研究密切相关。申请人填写附件2《杭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简况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人事编制所在学院。
2.所在学院初审。申请人人事编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资格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对符合附表中基本业绩要求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填写附件1《杭州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报博士点所属学院。
3.博士点所属学院复审。博士点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仅对申请人的研究领域是否契合招生二级学科或研究领域进行会议评审,对通过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填写附件1《杭州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审批。未通过的申报材料不用再提交给研究生院。
4.学校审核、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复核博士点提交的导师满足招生资格的有关材料,通过拟确定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5.公示、公布。拟新增导师在校内公示7天,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认定结果。
四、报送材料要求及时间节点
1.申请人所填报的满足资格业绩的核心材料请出具业绩相关证明(电子版),与申请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一起提交人事编制所在学院,所在学院汇总后于2026年9月24日前交于申报博士点所属学院:
(1)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及经费证明(附课题批准文件扫描件及下达编号、经费数额等);
(2)论文、发明专利、决策咨询证明材料扫描件(含期刊封面、目录,若为SCI、A&HCI、SSCI等收录论文,请同时附上相关收录证明);
(3)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证书扫描件(应显示获奖等级和个人名次)。
2. 博士授权点所属学院请于2026年10月10日前将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逾期不再受理。
五、注意事项
1.本次取得招生资格的导师,如果没有认定过博导任职资格,可视作同步认定,不需再提交博导任职资格申请。
2.博导招生资格认定的论文及其他相应成果需和各授权点的博士培养研究领域相契合。
3.本次认定的具有招生资格导师不表明其2027年一定具有实际博士招生指标。各导师的实际招生指标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最终下达博士招生数讨论确定。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所填报材料不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者;
(2)所填报材料不能提供原件或相关证明者;
(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装订者;
(4)未按时报送材料者。
5.联系人:章老师,电话:28868360。
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研究生院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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