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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嘉兴市卫生健康委 直属医院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34】

来源 :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作者 : 研究生院     时间 : 2024-05-18     浏览量:45

因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精神,嘉兴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计划

嘉兴大学附属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嘉兴市中医医院等4家事业单位共计划招聘药学、放射、检验、护理等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34名(详见招聘计划表)。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毕业生

1.招聘范围及对象: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应届毕业生;历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毕业生。国外境外留学人员所学专业为医学类,并于2024年5月21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视同对待。

2.年龄要求:一般为35周岁及以下(1988年5月21日及以后出生)。

3.学历学位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凭就读高校核发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报考。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历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

(二)在职医护人员

1.招聘范围及对象:在嘉兴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年龄要求:一般为35周岁及以下(1988年5月21日及以后出生);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护士或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83年5月21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1978年5月21日以后出生)。

3.学历学位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

4.其他要求: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以发文时间或发证时间为准),取得资格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按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到2024年5月21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次招聘的范围对象:

1.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务处分且2024年5月21日未满处分期限(影响期限)的。

4.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和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资格初审)

本次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采用网上报名形式。

1.网上注册及报名时间:2024年5月21日9时—5月24日16时。

报考人员登录浙江省医学考试综合管理系统(http://rcpj.zjyxjl.org.cn)。点击首页“2024年嘉兴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栏进行注册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仅注册不报岗位,视为无效报名。逾期系统关闭,不再受理报名。

报考人员应对本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因所提供材料及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考试或聘用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招聘岗位设开考比例,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低于开考比例的将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紧缺专业岗位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2.资格初审:2024年5月21日—5月25日。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名人员可上网查询结果及未通过初审的理由。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改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但仍在网上报名期限内(2024年5月21日9时—5月24日16时),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请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及时关注初审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报名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招聘岗位所需专业要求参考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专业目录设置,对于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目录的专业,由招聘单位根据所学专业方向审核确定。国外境外留学人员所学专业参考国内相关或相近专业所学方向确定。

3.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于2024年6月13日9:30-6月15 日9:30登录浙江省医学考试综合管理系统(http://rcpj.zjyxjl.org.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二)笔试

笔试时间:2024年6月15日上午9:00-11:00,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笔试内容为基础医学知识及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笔试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以答题卡填涂形式作答。应考人员在参加笔试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黑色签字笔或钢笔、2B铅笔、橡皮和卷笔刀,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缺考或笔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列入资格复审和面试对象。

(三)资格复审和面试

1.各招聘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的比例确定入围资格复审和面试对象,其中岗位名称(代码)护理1(1)、护理1(2)、护理1(5)、护理1(7)、护理2(9)、护理2(14)、护理(17)、护理2(19)、护理3(10)、护理3(15)、护理3(18)、护理3(20)岗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不足比例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

2.面试前,由市卫生健康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复审的,发放面试通知书。

资格复审时按要求带齐以下材料:

(1)《2024年嘉兴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网上打印);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应聘岗位序号1至8号岗位的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包括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历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毕业生,需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应聘者与单位签订的最近一次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报考需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应聘岗位序号9至20号岗位的报考人员需提交应聘者与嘉兴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近五年)的原件及复印件。

(5)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入围资格复审和面试的,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未在规定时间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原件的视作自动放弃。

(6)定向培养应届毕业生和定向培养未满服务期限的在职人员报考的,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未在规定时间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原件的视作自动放弃。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开始48小时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在该岗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3.面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主要测试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再相等的则另行安排加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考试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按人社部、原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五)考察

考察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考公务员考录考察工作的办法进行。主要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条件的复核和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六)公示

经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嘉兴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七)其他

应聘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出现不合格的或自愿放弃的,按该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聘用

拟聘用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聘用单位与拟聘用对象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协议书。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不能按时取得或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和各种规定保险。与聘用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聘用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在办理报到前,需与原单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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