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23年我校继续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建设和审核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的通知》(浙学位〔2021〕1号)要求,严格导师选聘标准,加强导师团队建设,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全面落实育人职责。按照《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杭师大研)〔2021〕18号),结合我校学科发展、导师队伍建设及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现开展我校生物学和教育博士两个博士授权点2023年度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任职资格认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应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含校特聘教授或研究员);专业型博士生导师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含校特聘教授或研究员、教授级中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年龄为1965年6月30日后出生,暂不退休、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人事部门文件及聘用合同执行。
3.应有指导硕士生的经历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或曾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且近5年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无指导学生学位论文“存在问题”的记录。
4.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每年能保证不少于半年时间在校内指导博士生。
5.近十年内,在科研上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6.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除应具有深厚的学科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本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并与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密切合作。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所申报的学科专业须与现从事的科学研究密切相关。申请人填写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2.所在学院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资格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对通过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报学科所属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经亨颐教育学院)。
3.学科所属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经亨颐教育学院)复审。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资格条件,并结合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对各学院的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对通过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审批。
4.学校审核、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复核有关材料,复审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评审。校学位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拟确定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5.公示、公布。拟新增导师在校内公示7天,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认定结果。
三、报送材料要求
1.申请人所填报的各种材料请出具相关证明(均须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并按下列顺序与《杭州师范大学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起装订成册(材料不齐全或未装订者,均视为不符合要求),所在学院汇总后于2023年10月20日之前交于申报学科所属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经亨颐教育学院):
(1)职称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4)科研项目及经费证明(附课题任务书、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编号、经费数额等);
(5)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应显示获奖等级和个人名次);
(6)其他材料(如学术荣誉称号或学术任职的证书复印件等)。
2.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经亨颐教育学院请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申请人的各种申报材料以及《杭州师范大学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逾期不再受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所填报的各种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由学院审核后退回。
2.此次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认定;当年招生资格的认定工作,待相关招生名额下达后,另行通知。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所填报材料不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者;
(2)所填报材料不能提供原件或相关证明者;
(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装订者;
(4)未按时报送材料者。
4.新引进已获校外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老师,无需填报《杭州师范大学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但需提供博导任职资格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由所在学院统一汇总,并在2023年10月27日前一并提交至研究生院进行认定并备案。
联系人:章老师,电话:28868360。
附件1-1:杭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简况表(自然科学类学术学位博导)
附件1-2:杭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简况表(人文社科类专业学位博导)
研究生院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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