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日(周三)下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宋杰教授应邀于沈钧儒法学院恕园13-301教室为我院师生做学术讲座,主题为“管辖权、国家主权形象和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讲座由沈钧儒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国际法教研室举办,李建忠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杭州师范大学李文青老师,浙江工商大学郑晨骏老师等出席了本次讲座,一百多位硕士研究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宋杰教授以中美贸易摩擦的拉开为背景,梳理了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提出的背景和目的。宋杰教授认为,我国当前的域外法适用体系建设,主要目的还是基于防守,对进取型域外法律适用体系的建设问题还欠缺系统性考虑。而无论是基于何种类型,域外法律适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我国法律的域外可适用性问题,是为了解决我国对外采取行动的的法律依据问题,而在这方面,管辖权无疑非常重要。
宋教授表示,管辖权既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和技术性概念,也蕴含着一个相应的理论体系,既涉及到一国主权权威和主权形象,也涉及到其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的功能,能够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一国确立何种类型的管辖权,是保守型还是进取型,不仅取决于该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发展程度,还取决于该国对于自身在国际关系中地位和作用的定位的认知。
具体而言,宋老师认为管辖权分为立法性管辖权与执行性管辖权。二者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不同性质的管辖权解决的问题不同,立法性管辖权具有原则性,执行性管辖权具有灵活性;二是在获得另一国同意前,行使执行性管辖权会构成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而一国有权在本国法律体系内确立某些域外立法性管辖权而无需他国同意;三是立法性管辖权具有兼容性,执行性管辖权具有排除性。
宋教授重点分析了管辖权的四大功能,即作为主权象征的功能、防止与终结有罪不罚的功能、填补国家利益保护中传统管辖基点“空隙”的功能和在对等的国际关系中对他国进行反制、报复的功能。接下来,宋教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8、9条为例梳理了我国当前管辖权体系的特征,宋教授认为,无论是在属地管辖方面,还是在属人管辖方面,抑或是在普遍管辖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呈现出明显的保守型特征。如果要使其具有进取型,就需要发挥想象力,提前预判本国的国家利益。在这方面,宋杰教授进行了具体例举。
最后,宋杰教授表示,每种法律都应该具有域外可适用性。通过法律的域外适用实践,将我国传统的被动主权形象改变为主动的主权形象。可以适当借鉴美国法律“大杂烩”的特点,重视公法立法中私人参与的问题和私法立法中公权力参与的问题,探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可行性。宋教授认为,我国有必要改造目前的管辖权体系,将其由被动、防卫型体系改造为积极进取型体系。
在互动交流环节,李建忠教授提出刑法上法人国籍的意义问题,以及同学们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适用问题,宋杰教授都耐心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讲座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整场讲座内容详实,案例丰富,展现了宋教授扎实的理论功底。讲座最后,李建忠教授对讲座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总结,并对宋杰教授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在大家的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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