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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法学院举行第十六期读书会活动

来源 : 沈钧儒法学院     作者 : 翟晓春     时间 : 2022-04-13     浏览量:180

       陈傲群认为:法官决策的首要属性是司法属性,即决策过程是以司法过程本身的规律性作为决策基础,如诉讼过程中要求法官的亲历性。作者也指出了当前律师法律文书中的文学化倾向等等,作者指出律师“能言”比“善辩”更重要,律师言辞应当具有针对性,始终围绕着说服法官采纳自己意见这一中心。

周澎老师点评:我国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法官职权主义,不像英美当事人主义律师在法庭可以更鲜明的慷慨厥词,律师更应该是利用自己的知识更好的提取出需要的法律事实,并以一定的法律形式提交法庭。

韩天雨认为:这本书中作者多次提及“错案追究制”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作者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相当一部分案件要通过集体讨论来加以认定,而且法院在外部及内部都面临着行政干预过多的现状,这些将使自由裁量权受限,这是体制的设计问题,而不是几个原则问题。

周澎老师点评:错案追究制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连坐制度,追究错案责任有利于贯彻权责一致原则,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王邦玲认为:作者认为法官决策是法官在具体诉讼过程中作为案件裁判者负有认定事实、选择法律规范等活动,最终形成裁判结果。法官决策具有规则性、程序性,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其运行也深深嵌入既定的社会制度机构和社会资本之中。

周澎老师点评:如今民众维权意识增加,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法院法官数量有限,而且案件有审限的要求,使得法官工作时间长、压力大成为目前的一个事实。而且法官也是个人,具有一定的差异,如勤勉程度,专业技能存在相对的强弱之分,目前在不扩大法官基数的同时必须探索例如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类的处理路径。

武海妹认为:律师要有三维性思维,要学会从法官和对方律师的角度看待案件。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尤其是在交诉讼费、保全、申请执行、续封的时间点等程序性事项,以及文书中的细节必须予以关注,时刻保持小心谨慎。

周澎老师点评:作者强调了现有弊端,并不是看到事实即可,仍须将其代入法律之中。证据是当事人与法官对垒的关键,证据的完整真实是法官裁决的底线,非法证据虽不能作为呈堂证供,但能作为法官良心的抉择依据,虽不限制证据的方法,但证据应当具有证明能力,即自由是有边界的。

陈彦旭认为:法官决策思维及方法的应然状态是一种合法律性思维,而然在现实中法官的思维方法有时与法律的规范性相脱节、分离甚至对立。司法主体这种不以维护法治为目的,仅根据非法治性目标的特定利益需求与权力博弈现状,仅为作出裁判结果的需求,再去相应寻找法律、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这是法律思维及方法的异化。

林嘉丽、戴安娜认为:法官判决形成的背后是互相冲突的相对价值与轻重程度作出的判断,而其中往往是未经道出且不知不觉的判断,却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根基与核心所在。依照“自由心证”原则,证据的取舍、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如何运用,法律预先不作规定,完全交由法官的“良心”、“理性”自由判决,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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