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21〕13号),我校正式获批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精神要求,以及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建设和审核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的通知(浙学位〔2021〕1号),培养单位要严格导师选聘标准,加强导师团队建设,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全面落实育人职责。根据新修订的《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学科发展、导师队伍建设及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现公布我校生物学和教育博士两个博士授权点的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任职资格遴选事宜: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应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含校特聘教授或研究员);专业型博士生导师应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其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含校特聘教授或研究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年龄为1963年6月30日后出生,暂不退休、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人事部门文件及聘用合同执行。
3.应有指导硕士生的经历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或曾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且近5年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无指导学生学位论文“存在问题”的记录。
4.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每年能保证不少于半年时间在校内指导博士生。
5.近十年内,在科研上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6.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除应具有深厚的学科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本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并与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密切合作。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所申报的学科专业须与现从事的科学研究密切相关。申请人填写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2.各培养单位初审。各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资格条件,并结合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对通过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审批。
3.学校审核、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复核有关材料,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议,评议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评审。校学位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确定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4.公示、公布。拟新增导师在校内公示7天,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认定结果。
三、报送材料要求
1.申请人所填报的各种材料请出具相关证明(均须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并按下列顺序与《杭州师范大学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起装订成册(材料不齐全或未装订者,均视为不符合要求),于2021年11月17日之前交于申报学科所属学院:
(1)职称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4)科研项目及经费证明(附课题任务书、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编号,应显示申报人名次、经费数额等);
(5)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应显示获奖等级和个人名次);
(6)5篇代表作论文复印件(含期刊封面、目录、正文,若为SCI、EI、SSCI、ISTP等收录论文,请同时附上相关证明);
(7)论著等复印件(含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
(8)指导研究生情况(附所指导博士生、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封面复印件)。
(9)其他材料(如学术荣誉称号或学术任职的证书复印件等)。
2.各院请于2021年11月17日前将申请人的各种申报材料一份报研究生院培养办(《杭州师范大学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电子版1份),逾期不再受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所填报的各种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由各院(部)审核后退回。
2.此次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认定;当年招生资格的认定工作,待相关招生名额下达后,另行通知。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所填报材料不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者;
(2)所填报材料不能提供原件或相关证明者;
(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装订者;
(4)未按时报送材料者。
4.此前已获校内外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老师,无需填报《杭州师范大学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但需提供博导任职资格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由所在学院统一汇总,并在2021年11月17日一并提交至研究生院进行认定并备案。
联系人:马老师,电话:28867967。
附件1-1:杭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简况表(自然科学类学术学位博导)
附件1-2:杭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简况表(人文社科类专业学位博导)
研究生院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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