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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杭州师范大学 研究生处     作者 : 培养办     时间 : 2021-05-24     浏览量:1124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导师、学位申请人:

为加强学位授予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学位授予质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位论文答辩管理

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执行《杭州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杭师大研〔2015〕9号)中关于组织及程序的管理规定,同时做如下要求:

1.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公示答辩安排,答辩秘书应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答辩公告(含答辩人、时间、地点、专家组成等)上传至本单位网站。

2.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评阅书送交答辩专家,确保专家具备充足的时间审阅论文。

3.答辩原则上应现场进行,因特殊情况采取线上答辩时,应做好应急预案并提前进行平台测试,保障现场组织有序、平台运行稳定。

4.答辩中须设置评阅意见修改说明环节,答辩人应针对评阅专家意见进行解释说明。

5.完善学位授予档案管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审批表、答辩记录、分委会会议记录、表决票等重要记录应当全面、及时收集,确保真实、完整、准确。

二、持续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督导

本学期,校学位办将继续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督导工作。答辩督导原则上以随机抽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督导形式为现场督导。督导内容包含组织程序、答辩环境、材料准备、专家组成、参会人员、会议记录等。同时,鼓励各培养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答辩督导工作,对于评阅分数不高或存在复议情况的学位论文应重点督查。

三、强化各环节学位论文修改要求

各培养单位应引导师生重视各环节专家评审意见,针对预答辩、评阅、答辩等环节的专家意见持续修改论文,并填报相应的学位论文审核表中相关修改说明,未完成修改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严格执行答辩后修改环节,答辩后未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的学位论文不得提交分委会审议。

四、压实各级学位审查主体责任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精心尽力投入指导,加强培养过程管理,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答辩后应指导和督促研究生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和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提高尽职担当的权威力和执行力,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把关,特别是加大对非全票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的审查力度,重点做好风险论文的审议,坚决避免上级部门学位论文抽检时出现“问题学位论文”。

研究生院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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