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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来源 : 杭州师范大学 研究生处     作者 : 研究生会     时间 : 2020-10-22     浏览量:854

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研究生会”)是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具体指导下,依靠全校研究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时代精神、家国情怀、世界担当;

(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团结全校研究生,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各种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有益活动;

(三)加强学校领导及党政各部门与研究生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以全面发展,努力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配合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二)协助学校创造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三)维护广大研究生切身利益,经常反映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广泛开展课余活动,开展各种科技服务活动,促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以及兄弟院校之间和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起到提高研究生思想觉悟、陶冶情操、培养能力、开阔知识视野的目的,为祖国建设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以校纪校规为准绳。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杭州师范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本会人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本会的重大事件;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无此项权利);

(四)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各项活动;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六)参加本会各种机构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服务;

(七)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研究生会和其他会员的利益。

 研究生会机构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研代会代表以各学院(中心、部、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经民主推选产生,经团组织推荐,报党组织批准。代表每届任期一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第十一条 研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研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研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研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代表大会决定。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研究生委员会行使职权。每届研究生委员会任期内至少举行三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研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通过上一届执委会主席所作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通过新一届常代会常任代表名单;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

(七)讨论、决定应由研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是本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 常代会的常任代表,由各学院在其同届研代会代表团内部民主选举产生。每个学院设一名常任代表。

   常任代表在任期内有向常代会提出议案的权利,提案的条件和程序由常代会另行制定并公告。

   常任代表不得兼任本会执委会主席团或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务。

第十五条 本会常代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常代会设主任一名,由常任代表在研代会结束后召开的新一届常代会第一次会议上投票互选产生。常代会主任不得与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属于同一院系。

   常代会应当坚持“机构精简,高效工作”的原则;在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立提案、选举、立法、监督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常代会会议在正常的教学期间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发生,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常代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常任代表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常任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在研代会闭会期间,对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提出建议并监督其执行,听取执委会主席的任期内述职报告,监督执委会的经费使用;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要求执委会执行主席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制定章程以外的本会其它基本规章制度;

(四)依照本章程之规定,对本会执委会主席团进行质询、弹劾;

(五)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名或建议,任命或罢免执委会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

(六)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建议,决定执委会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研代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第三节 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校研究生会主席部长等职务。

第十九条 本会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各成员相互协作完成相应工作履行相应职权

   第二十条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由研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对研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研代会闭会期间,对常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应当经团组织推荐,同级党组织批准,经研工部及团委审核,报校党委确准公示后,经研代会进行选举,应收到全体研代会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始为有效;执委会主席应获得出席研代会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主席团成员不得连选连任。

   执委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以一个学期为周期轮制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各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负责人就本部门事务对主席团成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6名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研代会和常代会的决议;

(二)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广大同学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有关事务的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四节 院研究生会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各学院研究生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研究生院的双重领导,受各学院团委的指导。校研究生会有帮助指导院研究生会开展工作的责任,院研究生会有积极支持参与校研究生会工作的义务。院研究生会的章程及机构设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干部名单等须报校研究生会备案。院研究生会换届选举或召开院级研代会需向校研究生会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 院研究生会的任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明确功能定位,坚持贴近同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活动;围绕学校发展的理念,架设多元沟通桥梁,当好校研究生会与每位研究生的桥梁纽带,全面参与和谐校园建设。

第四章 监督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常任代表辞职、罢免程序的启动和通过条件,由各学院参照本院代表、常任代表当选条件决定。代表、常任代表辞职或被罢免的,其所在学院应及时进行补选并报常代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五十人以上联名、研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常代会三分之一以上常任代表联名,可向常代会提出对本会执委会主席团的不信任案,经常代会以全体常任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启动罢免程序。

   本会会员三十人以上联名、研代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常代会五分之一以上常任代表联名、执委会主席可以向常代会提出对执委会部门正职负责人的不信任案,常代会应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本章程第三章所规定的机构中担任职务的所有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辞职:

(一)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专业必修课程出现一门以上不合格现象者;

(三)怠于履行职责,经多次说服教育仍不加改正或因懈怠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违反本会章程,不接受领导,不维护团结,拉帮结派,情节严重者;

(五)因学习地点变动或其他原因,剩余任期内都将无法继续正常履行职责者;

(六)常代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辞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届内辞职的,应向常代会提出,以全体常任代表的过半数批准。

  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届内辞职的,应通过执委会主席向常代会提出,以全体常任代表的过半数批准。

第三十条 执委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任期内被罢免或辞职获得批准的,由常代会在主席团其他成员中选举产生一人接任,直至本届执委会任期届满。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届内同时辞职或被罢免的,应及时召集召开研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前,由常代会主任暂时代理执行主席职务。

   执委会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被罢免或辞职获得批准的,主席团应及时提名该部门新的负责人。

本会各机构任职人员变动的,常代会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研究生会干部、干事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会干部均应自觉接受研究生院和上级团组织的教育帮助,积极参加校、院的集体活动,虚心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研究生会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根据工作人员的日工作认证记录以及各部日常写实性记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作认真、表现出色的同学加以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评选优秀干事、推荐参评校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单项奖等。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极不负责或严重失职的研究生会成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劝退。三次批评未有改观者给与警告,情节严重者,主席团酌情处理给与劝退。

第三十四条 各级研究生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对于思想不过硬、道德水平低下,甚至有政治错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劝退。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受到校级以上处分者,勒令其退出研究生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会将给与批评、警告:

   (一)每学期应出席的会议及活动,无故缺席(无故缺席是指事先不请假者,或虽事先请假,但在会议结束两天之内没向负责人销假和补记会议内容者)及请假超过两次者;

未能按时完成研究生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不服从研究生会工作安排、擅离职守;

因个人原因对所经管物品造成损坏遗失的。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同学,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的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于劝退的同学即刻取消其研究生会工作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五十人以上联名、研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常代会三分之一以上常任代表联名、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可提出章程修改建议,经常代会以全体常任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启动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正案,由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的权属于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研究生委员会代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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