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杭师大研〔2015〕9号)文件,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细化学位授予要求,结合检测系统的改造升级,现对拟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有关要求进行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检测对象
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检测实施部门
研究生院。
三、检测程序
1.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本通知中“系统”均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下同)上传学位论文;
2.由导师登录“系统”审核确认,再经学院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院统一查重检测。
四、检测结果的处理
1.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小于(含)10%通过学位论文检测;
2.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在11%—20%的论文,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做出具体处理意见。如果导师认为无需修改,则导师签字认可;如果导师认定需要进行修改,则修改后进行复检;
3.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在21-30%的论文须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检测,如复检结果仍在21-30%之间者,须延期半年答辩;
4.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大于(含)31%为不合格,本次申请学位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五、被检测论文的电子版要求
1.被检测论文中不得出现任何关于作者本人信息及导师相关信息;
2.被检测论文须以“姓名_学号_学院”的格式命名。
研究生院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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