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关于转发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42号)等文件(见附件),我校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需参加本轮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一)专项评估的性质和意义
1.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监督手段,对保证我校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相关学院要高度重视,领会相关政策及精神,认真组织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3.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1.各相关学院要按照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撰写评估报告。并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完成《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2.艺术硕士教指委将根据《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我校专项评估材料,以及可能进行的实地考察情况,对我校艺术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未按照教育部指定时间上传评估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合格评估,将按不合格认定。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评估工作时间安排
1.2015年4月20日前,将《学科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电子稿发送至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组织初审,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2015年5月20日前,将《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培养方案和质量保证制度等材料,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3.2015年5月21日-6月21日,由“教指委”组织专家对评估材料进行通讯评议,或还可能进行实地考察。
4.2016年6月底前,对各参评单位的学科授权点评估情况进行表决。
5. 2015年11月20日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专项评估结果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请各相关学院根据上级文件确定的抽评要素,积极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以本论评估为契机,推动我校相关学位点建设上水平,高质量完成此次评估工作。请各学院务必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
联系人:马晶,联系方式:28865273,邮箱:758011409@qq.com。
附件: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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